健康险大利好!税优政策扩至全部主流险种,这40家公司将率先受益
来源:慧保天下
【资料图】
长期以来,业界人士一直希望税优政策适用产品范围能够大为拓展,以税优政策做牵引,加快推动人身保险行业发展,而如今,这一天终于来临。
7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符合一定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以前,只有个别经过审批的、种类单一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但未来,会将税优政策产品范畴扩展至全部满足条件的主流健康险产品,包括疾病险、医疗险、护理险等。民众可选择的税优健康险产品类型将显著丰富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税优政策的“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这意味着,财险公司热衷经营的百万医疗险产品、惠民保产品等将一律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其产品保险期间至多一年。
此外,此次新规并未打破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限额200元/月,2400元/年的限制,整体优惠力度仍偏低。
以下即为《通知》主要内容:
Q1
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将扩展至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但均须满足一定条件
根据《通知》,可享受税优政策的健康险产品将大大扩容,再也不局限于税优健康险一种,也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不过,每类险种均须满足一定条件。
保险期间方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
医疗保险方面: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长期护理保险方面: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疾病保险方面: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Q2
税优医疗保险不得拒保既往症人群,但允许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通知》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但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
Q3
为符合条件的家人投保也可享受税优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税优政策,投保人不仅可以为自己投保符合条件的产品,还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家人投保,而所谓符合条件的家人,包括“配偶、子女或父母”。
这无疑是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税优政策的使用范围,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激发人们投保税优健康险的积极性。
Q4
经营税优健康险须满足一定条件,专业健康险公司可适当放低条件,目前仅40家公司满足该条件
延续近年来的分类监管原则,《通知》规定,并非所有险企都可以经营税优健康险。
根据《通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实际上门槛已经有所降低。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而正式版本中,这两个数字分别降至120%、60%。
慧保天下重点考察了前两项条件,发现如果按照2022年底的数据来粗略计算,目前符合条件的人身险公司数量为40家。
此外,《通知》还明确,专业健康险公司的门槛可适度降低“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Q5
须定期开展业务回溯分析,医疗险综合赔付率连续三年低于80%须及时调整改进
要求险企开展业务回溯分析,也是近年来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通知》对于税优健康险业务同样做出了类似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含)前,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报告,经营报告作为年度产品总结报告的单独附件,内容应当包括:分险种和分产品的承保、理赔、回溯分析情况,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等。回溯分析应当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等指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在日常经营中遇到重大风险和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通知》强调,一旦“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以此保证医疗保险的综合赔付率指标不至于过低。
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Q6
监管将重点查处六大类行为
根据《通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六大类违法违规行为:
1.不实说明或夸大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以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名义销售不适用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3.医疗保险未按要求承保既往症人群;
4.未按要求设计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5.未按要求开展业务回溯分析;
6.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另据《通知》,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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